檢察機關拘留刑訴法的依據是: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6)一百六十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檢察機關拘留刑訴法的依據是: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6)一百六十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一,適用物件不同。監察機關行使檢查權,適用物件是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翫忽職守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公職人員。檢察機關行使偵查權,適用物件是涉嫌刑事犯罪或經濟犯罪的人員。第二,行使權利不同。監察機關行使調查權,檢察機關行使偵查權。第三,法律依據不同。監察機關調查權的法律依據是監察法;檢察機關偵查權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刑事訴訟法。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在我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透過行使國家檢察權來完成自己的任務。它對於危害國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是中國最高法律監督機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
擴充套件資料:人民監察院的職責
1、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援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5、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