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捕原因有兩種,一種是明確這種行為不構成犯罪,那就該直接放人了。第二種更常見就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批捕。這種情況下,公安局應該主動變更強制措施也就是取保候審(最長12個月)或者監視居住(最長6個月)。這兩種措施期滿前15天,公安局應該報告檢察院,然後決定是否再次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強制措施。但是實際上,取保候審12個月的,現在的辦案機關都不主動給你辦解除,都是到期自動解除,不了了之。
檢察院不批捕,作為受害人,法律沒有明確賦予這一環節的具體權利,只能向檢察院及公安機關反映個人意見,瞭解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據。因此,對於檢察院不批捕的,受害人暫無申訴途徑,但是可以透過上訪解決。
《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決定不當或有錯誤,可以要求檢察院複議,或按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檢察院不起訴不會判,不起訴就是沒當犯罪處理,沒有案底,等於是沒有犯過罪的人。不予起訴是不夠判刑標準,可刑事責任不成立,如不轉治安處罰則撤銷無案底。免於起訴是負刑責不處罪,有記錄。
會通知。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必須作出不起訴決定書,並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給當事人。作出不起訴決定並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給當事人的時間,是在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給檢察院之日起一個月之內。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 ...
不批准逮捕的話,案件不會再進入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 ...
沒有逮捕不代表不需要負刑事責任。如果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話,公安還是會把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如果審查認為構成犯罪的話還是會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最後判刑。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不批捕的異議,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 ...
檢察院不批捕公安局必須立即放人。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
在檢察院批捕之後,是可以提審犯罪嫌疑人的,這因為批捕後還需要進一步調查案情,況且,即使公安機關已經把案件交到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提審犯罪嫌疑人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一)對是否符合 ...
檢察院不批捕是可以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 ...
地方檢察院不批捕警察不能抓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