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關係主體可分為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
享受權利的一方稱為權利主體,承擔義務的一方稱為義務主體。
權利主體是是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法律關係的參加者,即法律關係的主體。權利主體即稅收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
義務主體是法律關係的內容,指法律規定的對法律關係主體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
在所有權關係中,權利主體是特定的,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
民事法律關係主體可分為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
享受權利的一方稱為權利主體,承擔義務的一方稱為義務主體。
權利主體是是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法律關係的參加者,即法律關係的主體。權利主體即稅收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
義務主體是法律關係的內容,指法律規定的對法律關係主體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
在所有權關係中,權利主體是特定的,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
權利本位指在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係中,公民權利是決定性的,根本的;“權利本位”概括地表達了以權利為本位的法律制度的特徵。
權利本位特徵:
1、社會成員皆為權利主體;
2、在權利和義務的關係中,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法律設定義務的目的在於保障權利的實現;
3、權利主體在行使權利時,只受法律所規定的限制;
4、在法律沒有明確禁止或強制的情況下,可以作出權利推定,即推定公民有權利去作為或不作為。
義務本位,乃以義務為法律之中心觀念,義務本位的立法皆系禁止性規定和義務性規定,且民刑責任不分。目的在於對不同身份的人規定不同的義務,以維護身份秩序。
義務本位論也稱為“義務重心論”,是關於權利義務關係三種觀點之一,另外兩種是權利本位論和權利義務本位論。其主張在於強調義務的重要性,從實效上來說,義務更加重要,主要透過義務性規範來實現社會控制的目的。
會計主體和法律主體的區別:
1、概念不同
會計主體是指會計工作為其服務的特定單位或組織,是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時採取的立場以及在空間範圍上的界定。會計主體既可以是一個企業,也可以是若干個企業組織起來的集團公司,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實體。
法律主體是指活躍在法律之中,享有權利、負有義務和承擔責任的人。此處所說的“人”主要是指自然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將法人等“人合組織”類推為法律主體。
2、包容性不同
在會計基本假設中,會計主體不同於法律主體。一般法律主體必然是一個會計主體,但會計主體不一定是法律主體。會計主體大於法律主體。
3、涉及領域不同
會計主體涉及會計核算和會計行為領域,法律主體涉及司法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