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需要辯證看待。如果債務人不只有一套房屋,且沒有其他可以清償債務的財物,他的房子是可以執行的,因為不會侵犯法律給予債務人的最低保障;反之,如果債務人僅有一套房屋,且沒有其他財務可以執行,他的房屋是無法執行的,因為這違背了執行適度原則,對債務人的生存有了嚴重的危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和生活必需品。
具體需要辯證看待。如果債務人不只有一套房屋,且沒有其他可以清償債務的財物,他的房子是可以執行的,因為不會侵犯法律給予債務人的最低保障;反之,如果債務人僅有一套房屋,且沒有其他財務可以執行,他的房屋是無法執行的,因為這違背了執行適度原則,對債務人的生存有了嚴重的危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和生活必需品。
判斷唯一住房是否可以執行,需要識別唯一住房是否屬於生活所必需住房,屬於則原則上不能執行,不屬於則可以執行。
唯一住房可以強制執行的情形有:
1、被執行人子女有足以保障被執行人生活必須的居住房屋。
2、執行依據生效之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而轉讓其名下的其他房產的。
3、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以及所撫養家屬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欠債無法償還的,可以由雙方透過協商來決定拿債務人的財產來抵債,這是雙方協商的結果,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未經債務人同意,債權人是不可以私自扣押債務人的財產或以債務人的財產來抵債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