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的,債權人到法院起訴債務人,法院判處後,債務人不履行,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的,債務人有能力拒不執行的;
法院可以行政拘留債務人2次,每次拘留15天,執行完後,債務人依然不執行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根據規定,定罪量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欠錢不還的,債權人到法院起訴債務人,法院判處後,債務人不履行,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的,債務人有能力拒不執行的;
法院可以行政拘留債務人2次,每次拘留15天,執行完後,債務人依然不執行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根據規定,定罪量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可以調解,但不是警察法定義務。借款不還屬於民事糾紛,屬於法院管轄範圍,可以透過向法院起訴要求還款,法院會依法做出判決。勝訴之後,如果對方拒絕履行的,勝訴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透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資訊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判斷唯一住房是否可以執行,需要識別唯一住房是否屬於生活所必需住房,屬於則原則上不能執行,不屬於則可以執行。
唯一住房可以強制執行的情形有:
1、被執行人子女有足以保障被執行人生活必須的居住房屋。
2、執行依據生效之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而轉讓其名下的其他房產的。
3、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以及所撫養家屬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