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人下落不明的追債方式有:
1、債務上設有保證人的,向保證人主張債權;
2、審查財產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關係到債權人能否向欠款人的配偶主張債權;
3、向法院提起訴訟;
4、申請宣告失蹤,向債務人財產代管人主張債權。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欠錢人下落不明的追債方式有:
1、債務上設有保證人的,向保證人主張債權;
2、審查財產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關係到債權人能否向欠款人的配偶主張債權;
3、向法院提起訴訟;
4、申請宣告失蹤,向債務人財產代管人主張債權。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欠錢人死了,原告起訴時,遺產未分割的,數個繼承人均應列為被告參加訴訟(放棄繼承的除外)。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到遺產分割前先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全部清償,如有剩餘,繼承人才能進行繼承。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負擔清償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所以不能成為被告。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法》將於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債務人死亡後的債務承擔主要由債務人的配偶和債務人的法定繼承人來承擔。債權人可以起訴債務人的繼承人來追討債務。我國法律規定,作為債務人的繼承人應當在繼承債務人財產的範圍內承擔債務人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債務人的財產的,可以不承擔債務人的債務。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