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理物件特定:這一程式只適用於判處死刑的案件,包括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和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
2、死刑複核程式是死刑案件的終審程式;
3、所處的訴訟階段特殊:死刑複核程式的進行一般是在死刑判決作出之後,發生法律效力並交付執行之前;
4、核准權具有專屬性:有權進行死刑複核的機關只有最高人民法院;
5、程式啟動上具有自動性:第一審程式和第二審程式的啟動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則;
6、報請複核方式特殊:報請複核應當按照法院的組織系統逐級上報,不得越級報核。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複核程式的啟動既不需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或者抗訴,也不需要當事人提起自訴或上訴,只要二審法院審理完畢或者一審後經過法定的上訴期或抗訴期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檢察院沒有提起抗訴,人民法院就應當自動將案件報送高階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階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階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是刑法所規定的諸刑種中最嚴厲的一種,稱為極刑。死刑複核程式是指人民法院在對判處死刑的案件報請對死刑有核準權的人民法院審查核準應遵守的步驟、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種特別的程式。
死刑複核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復核所遵循的一種特殊審判程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5條到第246的規定,死刑複核程式如下:
1、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階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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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對於死刑複核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條款: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階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階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 ...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死刑複核程式沒有規定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高階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但是,《刑事訴訟法》並沒有規定合議庭複核的期限。也就是說,一個死刑案件到底要複核多久才能有定論,刑事訴訟法並沒有詳細具體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要長達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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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複核程式,是指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復稽核準所遵循的特別審判程式,是其在人民法院內部實行的一種對死刑案件的特別監督程式。應該說刑事訴訟法關於死刑複核程式的特殊程式性規定體現了立法者對有關死刑案件的特別審慎的態度,有利於貫徹少殺、慎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中級人民 ...
關於死刑複核的法律規定是: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階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階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 ...
按規定,法院提請死刑複核的程式應該如下進行:
1、中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沒上訴、檢察院沒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會在十日內報請高院複核。高院同意判處死刑的,就會在作出裁定後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要不同意的,會依照第二審程式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2、中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 ...
注射死刑,或注射毒藥、致命性注射是利用注射足以致命劑量的藥劑(通常是巴比妥酸鹽、肌肉鬆弛劑和氰化物)使被注射物件瞬間死亡的過程。主要用於死刑執行,但也可能在安樂死和自殺中。
注射死刑的特點包括:
1、操作簡易。注射死刑中,唯一採用人工操作的就是打“通道”,即靜脈扎針的過程。開始注射只需摁一下“注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