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複核程式,是指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復稽核準所遵循的特別審判程式,是其在人民法院內部實行的一種對死刑案件的特別監督程式。應該說刑事訴訟法關於死刑複核程式的特殊程式性規定體現了立法者對有關死刑案件的特別審慎的態度,有利於貫徹少殺、慎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階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死刑複核程式,是指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復稽核準所遵循的特別審判程式,是其在人民法院內部實行的一種對死刑案件的特別監督程式。應該說刑事訴訟法關於死刑複核程式的特殊程式性規定體現了立法者對有關死刑案件的特別審慎的態度,有利於貫徹少殺、慎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階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死刑複核程式的啟動既不需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或者抗訴,也不需要當事人提起自訴或上訴,只要二審法院審理完畢或者一審後經過法定的上訴期或抗訴期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檢察院沒有提起抗訴,人民法院就應當自動將案件報送高階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階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階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是刑法所規定的諸刑種中最嚴厲的一種,稱為極刑。死刑複核程式是指人民法院在對判處死刑的案件報請對死刑有核準權的人民法院審查核準應遵守的步驟、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種特別的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