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業保險金只要符合領取條件就可領取,沒有限制。
2、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
3、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於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1、失業保險金只要符合領取條件就可領取,沒有限制。
2、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
3、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於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1、不可以,只能領取一次。
2、如果你上次領完以後,再就業並再次參加失業保險繳費滿一年以上,再次失業可以再次申領。
3、在下次申領的時候,總計不能超過24個月,比如你第一次應該申領18個月,但只領了2個月,第二次可以申請10個月,加上上次剩的16個月,則合計可以申領26個月,但因為不能超24,所以第二次只能申領24個月,但如果領了6個月後,再就業再參保,再失業,又可以領5個月,則24-6+5=23個月,即第三個可以申領23個月。
商業保險不會影響領失業金,因為商業保險和失業保險並沒有直接關係,失業人員想要領取失業保險的話,只需要滿足下列條件即可:
1、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自願性失業的;
2、本人及單位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並繳費滿一年以上;
3、有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並接受職業介紹和就業指導的。
目前,滿足以上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根據失業保險繳納的時長領取相應的失業金(各地區有所差異),如:
1、失業保險繳納1年——2年的,可以領取3個月的失業金;
2、失業保險繳納2年——3年的,可以領取6個月的失業金;
3、失業保險繳納3年——4年的,可以領取9個月的失業金;
4、失業保險繳納4年——5年的,可以領取12個月的失業金;
5、失業保險繳納5年——7年的,可以領取15個月的失業金;
6、失業保險繳納7年以上的可以領取16個月的失業金,往後失業保險繳納每增加一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但是最長領取期限不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