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侵權法》規定,構成如下:
1、侮辱他人的行為。暴力侮辱人身、採用言語進行侮辱、文字侮辱;
2、侮辱行為必須公然進行;
3、侮辱物件必須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但必須是具體的,可以確認的。在大庭廣眾之中進行無特定物件的謾罵,不構成侮辱罪。
根據《侵權法》規定,構成如下:
1、侮辱他人的行為。暴力侮辱人身、採用言語進行侮辱、文字侮辱;
2、侮辱行為必須公然進行;
3、侮辱物件必須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但必須是具體的,可以確認的。在大庭廣眾之中進行無特定物件的謾罵,不構成侮辱罪。
承擔一般民事侵權行為責任的條件是:
1、發生侵權的行為,例如損毀了他人的財產等。
2、侵權行為對被侵害人造成損害。發生侵權的行為後,要對被侵權的利益造成影響,造成了損失才會構成債權。
3、侵權行為和造成的損害有必然的聯絡。也就是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是造成被侵權人利益損失的原因。
4、債權人實施的侵權行為是有過錯的。侵權行為的過錯有兩種表現,一種是故意的,另外一種是過失造成的。
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對他人合法的利益進行侵害的,就需要對被侵害人進行賠償,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而侵權行為是有一定構成條件的,構成侵權行為的就需要承擔侵權的責任。
行為人明確地意識到其盜竊行為的物件是他人所有或佔有的財物。行為人只要依據一般的認識能力和社會常識,推知該物為他人所有或佔有即可。至於財物的所有人或佔有人是誰,並不要求行為人有明確、具體的預見或認識。如放在宿舍外的腳踏車,河中一群暫時無人看管的鴨子,客車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為人過失地將他人的財物誤認為是自己的財物取走,在發現之後予以返還的,由於缺少故意的內容和非法佔有的意圖,不成立盜竊罪;
對盜竊後果的預見。如進入銀行偷保險櫃,就意圖盜竊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的財物。進入博物館就意圖偷文物。這樣的犯意,表明了盜竊犯意圖給社會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解釋》規定:“盜竊未遂,情節嚴重的,如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
非法佔有不僅包括自己佔有,也包括為第三者或集體佔有。對非法竊取並佔為己有的財物,隨後又將其譭棄、贈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佔有的,系案犯對財物的處理問題,改變不了其非法侵犯財產所有權的性質,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如果對某種財物未經物主同意,暫時挪用或借用,無非法佔有的目的,用後準備歸還的,不能構成盜竊罪。構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將這一情況作為情節考慮。有一些偷汽車的案件即屬此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