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撤訴,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後,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申請撤訴,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後,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準備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爭奪的證據;如果要求損害賠償的還要準備證明對方存在過錯的證據。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61條,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原告死亡,法院應當中止訴訟,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如果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終結訴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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