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死亡,法院應當中止訴訟,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如果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終結訴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申請撤訴,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後,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民事共同原告起訴書應當這樣寫:1、全部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2、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3、共同原告的訴訟請求是什麼,需要寫上,還有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發生以下情況案件可以按撤訴處理:
1、原告或上訴人未按期交納訴訟費用。
2、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4、原告應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後仍不交納,或申請緩、減、免未獲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納訴訟費用的, ...
1、在民事訴訟中,只有敗訴方和勝訴方之分,結果本身是不涉及刑事責任的。
2、但是,如果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有下列規定行為的,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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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妨害民事訴訟而被司法拘留的,拘留的時間不能隨意延長;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執行。司法拘留是拘留的一種。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情節嚴重的人,在一定期間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執行拘留時,執行人員要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讀《拘留決定書》。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
民事訴訟是訴訟的基本型別之一。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理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以及由這種活動所產生的訴訟關係的總和。
要看當事人有沒有繼承人,其繼承人是否願意繼承,當事人有無遺產等因素來具體分析。
綜合民訴法第136、137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 ...
民事案件管轄移送時間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法院可以自行決定管轄移送的時間。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
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