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有審查起訴階段。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審查起訴階段家屬會見是合理的,但是必須是辯護人的身份才可以。在審查起訴階段,家屬作為辯護人的,經過檢察院的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會見。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審查起訴階段開始時間有一個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審查起訴階段過了後並不是直接判刑的,因為下一步就起訴到法院,然後就開庭,審查起訴期限最長為六個半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
因妨害民事訴訟而被司法拘留的,拘留的時間不能隨意延長;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執行。司法拘留是拘留的一種。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情節嚴重的人,在一定期間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執行拘留時,執行人員要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讀《拘留決定書》。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 ...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免予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起訴的活動。
不嚴重,移送審查只是說明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具體還要移送檢察院進行審查才能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8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以下內容: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 ...
審查起訴階段的時間起算,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但應當自人民檢察院收到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的材料時起計算。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式適用 ...
根據法律規定,對於盜竊罪、詐騙罪等侵犯財產罪,破案後對於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因此,在審查起訴的階段,確定了罪行以後所收繳的贓款贓物等都應該退給受害者,對於一些違禁品也應當予以沒收,而且追繳到的嫌疑人的非法所得應該上交國庫。
【法律依據 ...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會延期的原因是因為案情比較重大、複雜,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 ...
審查起訴階段批捕是可以繼續。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階段,為了確定經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是否應當提起公訴,而對偵查機關確認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犯罪性質和罪名進行審查核實,並作出處理決定的一項訴訟活動。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