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成為當事人上訴理由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⑴上訴人認為原裁判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⑵上訴人認為原裁判適用法律有錯誤。
⑶上訴人認為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影響到案件正確判決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可以成為當事人上訴理由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⑴上訴人認為原裁判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⑵上訴人認為原裁判適用法律有錯誤。
⑶上訴人認為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影響到案件正確判決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調解的方法有:
1、辯法析理法,是其它調解法的基礎;
2、直接陳述法,調解人員以直截了當地說明調解意見的方式;
3、換位思考法;
4、過錯剖析法;
5、冷處理法;
6、親情融化法;
7、藉助外力法。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離婚撫養權上訴的理由有: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