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以財產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為計算標準:被損害的財產完全毀損、滅失的,按照該財產當時在市場上對應的價格標準,按全價計算;如被完全毀損、滅失財產已經使用一定時間以上的,按相應折舊後的價格進行計算。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以財產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為計算標準:被損害的財產完全毀損、滅失的,按照該財產當時在市場上對應的價格標準,按全價計算;如被完全毀損、滅失財產已經使用一定時間以上的,按相應折舊後的價格進行計算。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民事財產侵權賠償原則有:
全部賠償原則:全部賠償是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規則,指的是侵權行為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當以行為所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的大小為依據,全部予以賠償。換言之,就是賠償以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
財產賠償原則:財產賠償也是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規則之一,是指侵權行為無論是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還是精神損害,均以財產賠償作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為之。
損益相抵原則:損益相抵,亦稱損益同消,是指賠償權利人基於發生損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應由損害額內扣除利益,而由賠償義務人就差額予以賠償的確定賠償責任範圍的規則。
過失相抵原則:過失相抵,是在損害賠償之債中,基於與有過失的成立,而減輕加害人賠償責任的規則。侵權行為的與有過失同樣適用過失相抵原則。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侵權人財產不足賠償標準應當先承擔侵權責任,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
【法律依據】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條,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