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監護是指被監護人在有意思能力時為自己選任監護人,並將自己的人身照顧和財產管理等事宜委託給監護人;
待自己喪失意思能力後,由監護人按照被監護人的意願處理生活照管、醫療救治、財產管理、維權訴訟和死亡喪葬等監護事宜的制度。
【法律依據】《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
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意定監護是指被監護人在有意思能力時為自己選任監護人,並將自己的人身照顧和財產管理等事宜委託給監護人;
待自己喪失意思能力後,由監護人按照被監護人的意願處理生活照管、醫療救治、財產管理、維權訴訟和死亡喪葬等監護事宜的制度。
【法律依據】《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
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根據《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意定監護與遺囑繼承的區別:性質不同;遺囑是以遺囑的形式設立的,從性質上均屬於單方法律行為。意定監護協議是以協議的形式設立的,需要當事人雙方共同達成合意,從性質上屬於雙方法律行為。
生效時間不同;遺囑和遺贈均是以立遺囑人死亡為生效要件,但是,遺囑的受益人除非明確表示放棄接受遺產,否則視為接受;而遺贈的受遺贈人應當於立遺囑人死亡後,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明確的意思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意定監護協議自雙方達成合意即成立並生效,當事人在簽訂意定監護協議的同時,一般還要簽訂管理財產或者處理相關事務的授權委託書。
受益主體不同;遺囑的受益主體只能是法定繼承人範圍內的人。意定監護協議的受益人是立遺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