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後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具有溯及力。民間借貸新規規定,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據此,《民間借貸新規》可對尚未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具有溯及力,但已經處於一審、二審及再審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仍適用原有規則,不受民間借貸新規影響。
修訂後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具有溯及力。民間借貸新規規定,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據此,《民間借貸新規》可對尚未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具有溯及力,但已經處於一審、二審及再審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仍適用原有規則,不受民間借貸新規影響。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後,對於其生效之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
關於我國《刑法》溯及力的問題,第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也就是說在刑法的溯及力上,我國採用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作為禁止刑法溯及既往的例外。新法對其頒佈施行前的行為,原則上沒有追溯的效力。但是,當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處罰較輕時,則可以適用新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合夥企業法溯及力的規定有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法律依據】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九十七條,合夥人對本法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