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遺囑當中處理財產的佔絕大多數,這類遺囑一般沒有統一的格式,但在實踐中,它的一般寫法是:
立遺囑的目的,也就是處理財產的意思表示,應首先寫明對財產的處理方式。財產的具體處理,應當寫明財產的名稱、數量以及其所在地,留給何人,具體寫明由哪一個人繼承哪些財產,也可按財產寫明。遺囑人的要求和遺囑書的處置方法。立遺囑人、證明人和代筆人的簽名蓋章,並且寫明立遺囑的時間、地點等。由於立遺囑人的具體情況不同,遺囑的寫法不一定拘於以上格式,但必須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在遺囑當中處理財產的佔絕大多數,這類遺囑一般沒有統一的格式,但在實踐中,它的一般寫法是:
立遺囑的目的,也就是處理財產的意思表示,應首先寫明對財產的處理方式。財產的具體處理,應當寫明財產的名稱、數量以及其所在地,留給何人,具體寫明由哪一個人繼承哪些財產,也可按財產寫明。遺囑人的要求和遺囑書的處置方法。立遺囑人、證明人和代筆人的簽名蓋章,並且寫明立遺囑的時間、地點等。由於立遺囑人的具體情況不同,遺囑的寫法不一定拘於以上格式,但必須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代書遺囑應注意的問題有:
1、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見證人代替遺囑人書寫;
2、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3、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4、被繼承人應當意識清楚、精神正常,屬於完全行為能力人。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代書遺囑符合一定條件是有效的:
(1)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見證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
(2)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可為代書人;
(3)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4)遺囑代書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
但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代書遺囑的特殊性,容易產生很多不必要的糾紛,在情況允許的條件下,建議立遺囑人提早準備,及時聯絡公證處做遺囑公證。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