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規定,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離婚的。財產的分割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按照法律規定,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離婚的。財產的分割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沒有領取結婚證的,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結婚,不具有法律效力。結婚是一項法律行為,如果男女雙方當事人要結婚的話,是需要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的。滿足結婚條件的,民政局需要頒發結婚證書,此後雙方當事人會成立夫妻關係。因此,若想發生法律意義上的結婚效力,雙方應當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沒辦結婚證,但如果雙方舉辦過結婚儀式,之後在一起共同生活過的,那麼彩禮不需要退還。但如果既沒領結婚證,也沒有辦理結婚儀式,又沒在一起共同生活過,彩禮需要退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