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房屋租賃證的後果:
1、出租人要承擔法律責任。《證據規定》第四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2、承租人無法獲得優先購買權。《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3、承租人無法獲得“買賣不破租賃”的保護。《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沒有房屋租賃證的後果:
1、出租人要承擔法律責任。《證據規定》第四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2、承租人無法獲得優先購買權。《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3、承租人無法獲得“買賣不破租賃”的保護。《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沒有房屋租賃備案的弊端有哪些,說明如下:
1、對出租人的風險
(1)出租人不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按規定將會被處以行政處罰。
(2)出租人不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如果造成承租人因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而遭受損失的,還將會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對承租人的風險
(1)承租人不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亦將會被處以相應的行政處罰;
(2)未登記備案的合同不得對抗第三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針對同一房屋上存在數個租賃合同,承租權將由已登記備案合同的承租人取得;
(3)未登記備案將會進一步制約相關手續的辦理。
綜上所述,房屋租賃是要進行備案的,如果未登記備案,是會面臨行政處罰和承擔民事責任的風險的。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後果是: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因一方的過錯造成合同解除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雙方均有過錯的,應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違約責任;若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導致租賃合同解除的,應根據公平的原則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