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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離婚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有效嗎

沒有離婚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有效嗎

  沒有離婚簽訂財產分割協議也可以有效。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離婚前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有效嗎

  離婚前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在訴訟前所達成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一方或者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財產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條件地讓步。《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

私下籤訂的財產分割協議有效嗎

  私下籤訂的財產分割協議滿足以下條件就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需要公證

  協議離婚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在領取離婚證後自動生效,無需辦理財產公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

夫妻簽訂的分居協議有效

  只要符合自願合法原則,分居協議有效。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

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有效

  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有效,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 ...

離婚又復婚財產分割協議有效

  離婚又復婚財產分割協議仍有效。   【法律依據】   《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為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書面協議有效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書面協議是具備法律效力的,但前提條件是建立在財產分割的約定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並且不存在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不損害國家和集體的利益。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 ...

分割離婚財產協議有效

  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規定,協議離婚書上的財產分割是有效的。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

離婚後對財產分割協議可以反悔

  《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因而反悔須具備兩個條件,即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