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符合自願合法原則,分居協議有效。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1、只要雙方自願簽訂的協議,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就應當尊重婚姻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但如果該協議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對其效力應予否定。
2、依法簽訂的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只要不是《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情形,合同都有效力。當然經過公證的協議效力要高於沒有經過公證的。
3、《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條規定: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4、也就是說,只要協議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法法律強制性規定,則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簽字蓋章的即具有法律效力。
離婚前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在訴訟前所達成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一方或者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財產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條件地讓步。《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8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 ...
夫妻之間未公證的財產協議有效,婚內財產協議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均有效。雙方自願簽訂,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對雙方發生效力,當事人可選擇是否公證,公證與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除非雙方明確約定公證生效。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 ...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書面協議是具備法律效力的,但前提條件是建立在財產分割的約定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並且不存在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不損害國家和集體的利益。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 ...
夫妻之間簽訂的協議書在本質上也是合同的一種表現形式,只要協議內容符合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協議內容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況,協議就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
離婚協議所解除的是婚姻關係,而在重婚的過程當中是不存在法律上所認定的婚姻關係。所以重婚簽訂的離婚協議無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 ...
沒有離婚簽訂財產分割協議也可以有效。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 ...
夫妻私底下籤的財產協議只要基於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協議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話,即為有效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