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登記的婚姻,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構成事實婚姻,夫妻需要離婚的,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必須要受理。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後才在一起的,只是同居關係,不存在婚姻關係,法院不會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沒有登記的婚姻,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構成事實婚姻,夫妻需要離婚的,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必須要受理。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後才在一起的,只是同居關係,不存在婚姻關係,法院不會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法院不予受理的離婚情形、原因:
第一、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第二、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第三、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二)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欠條超過3年法院會受理,只不過超過訴訟時效,債權人提起訴訟,如果債務人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且債權人不能證明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將導致債權人的訴訟請求無法得到法律支援。如果存在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的情形,且刨去該情形影響,尚未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在債權人的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證明雙方借貸關係合法的情形下,債權人的訴請將得到法院的支援。
【法律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