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1)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釋出的決定、命令的;
(2)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3)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4)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定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1)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釋出的決定、命令的;
(2)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3)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4)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定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治安處罰由公安機關執行。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被處50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
(二)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
(三)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治安處罰種類具體有以下四種: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