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上是不支援斷絕親生父母關係的,親生父母關係是基於血緣形成的,這種關係是無法斷絕的,但收養形成的關係可以斷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我國法律上是不支援斷絕親生父母關係的,親生父母關係是基於血緣形成的,這種關係是無法斷絕的,但收養形成的關係可以斷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親生父母和子女的關係是基於血緣形成的,而這種關係是無法改變的,所以我國法律對斷絕親生父母與子女關係的行為是不支援的。
另外,根據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所以,親生父母宣告與子女脫離關係或子女宣告與親生父母脫離關係,都是違背法律基本要求的,法律對這種做法是不會予以支援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我國《婚姻法》並無賠償青春損失費的規定,青春費也不屬於精神損害賠償的範疇,所以要求青春損失費的賠償無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