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犯罪嫌凝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2)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設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犯罪嫌凝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2)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設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1、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
2、民事、行政訴訟代理。
3、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
4、公證證明。
5、法律諮詢、代擬法律文書。
6、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