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有制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嚴重遺傳性疾病。為確保子女的健康,我國法律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該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對於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有制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嚴重遺傳性疾病。為確保子女的健康,我國法律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該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有:
(1)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2)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七條,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
根據《婚姻法》第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有上述情形結婚的屬於無效婚姻,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