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法律規定什麼人可以做監護人

法律規定如何更換監護人

  法律規定更換監護人的方式是:

  1監護人無法履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是能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前提條件;

  2、需要有人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請求,包括孩子生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祖父母等,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

  3、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於孩子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做出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判決。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法律規定什麼人可以做監護人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出可以擔任監護人。

  【法律依據】

  《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具體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監護人的法定監護職責是: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在我國規定哪些人不適宜做監護人

  不得作為監護人的人主要包括:

  (1)禁治產人、準禁治產人;

  (2)被判處刑罰的人、失蹤人;

  (3)破產人;

  (4)外國人;

  (5)法人。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三十條,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法律規定什麼可以當監護人

  法律規定可以當監護人的人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的兄、姐;   3、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根據《民法總則》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 ...

變更監護人法律規定是什麼

  根據《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 ...

法律規定18歲需要監護人

  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需要監護人,但如果是精神病人則不受年齡限制。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 ...

按照法律規定監護人可以改嗎

  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透過訴訟撤銷監護後,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 ...

打架逃逸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二人打架逃逸的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

法律規定第二監護人是誰

  法律上監護人並沒有區分為第一監護人、第二監護人,作為父母均是監護人,沒有第一、第二之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 ...

法律規定監護人如何取消

  監護人的取消依據《民法總則》第三十八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係同時終止。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