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醫療鑑定去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做,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法律規定醫療鑑定去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做,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人身損害,可向當地司法鑑定中心申請傷殘鑑定。一般市級司法局下設司法鑑定中心。
傷殘程度鑑定的臨床法醫鑑定專案有:
1、損傷程度鑑定。即輕傷、重傷、輕微傷鑑定或稱傷情鑑定。
2、傷殘程度鑑定。包括I級傷殘至十級傷殘。
3、因果關係鑑定。指損傷與疾病的關係鑑定。
4、醫療糾紛司法鑑定。醫療行為中是否存在過錯,若有,與患者死亡或殘疾之間的關係。
5、保險理賠鑑定。是否意外傷殘、重大疾病、全殘、失能達到保險理賠規定。
6、影像學資料和同一認定所提供X光片、CT等資料是否為同一人。
7、損傷後誤工時間的審查。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法律依據: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第一條
本標準規定了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的原則、方法、內容和等級劃分。
本標準適用於人身損害致殘程度等級鑑定。
按照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傷殘鑑定不接受公民個人的鑑定申請。一般都是通過當地的交通管理部門比如交警隊,或者律師事務所等機構予以委託,在法院訴訟階段還可以由人民法院代為隨機抽取鑑定機構。一般的縣區醫院附近都會有相應的具備鑑定資質的單位,對於肢體等傷殘等級的鑑定都在其業務範圍內。但是有些特殊的,比如嗅覺、視覺、精神病的鑑定一般只分布在地市級或省會級城市。
法律依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