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受理的離婚案件有:
(1)男方在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起訴離婚的。
(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3)原告向不具有管轄權法院起訴的。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法院已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及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不受理的離婚案件有:
(1)男方在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起訴離婚的。
(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3)原告向不具有管轄權法院起訴的。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法院已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及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不受理的勞動案件如下:
1、違反勞動仲裁前置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勞動爭議未經勞動爭議仲裁這一必經的、強制性的勞動爭議處理程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超過了“15天的訴訟時效”的規定。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應當在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當事人在規定的15日之內未提出起訴訟;超過15日訴訟時效的規定;仲裁裁定已生效;對訴訟請求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因而也不予受理。
3、訴訟請求人提起的勞動爭議訴訟,不屬於該受訴法院管轄。
4、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提起訴訟的條件。
《仲裁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不受理不符合條件的案件合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
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