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調解的情況下調解離婚案件,也可以是雙方當事人申請調解的;人民法院調解離婚案件應當是先調解和好,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如果確感情已經破裂調解和好不了的,可以就離婚的各項事情進行調解;調解成功,製作調解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調解的情況下調解離婚案件,也可以是雙方當事人申請調解的;人民法院調解離婚案件應當是先調解和好,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如果確感情已經破裂調解和好不了的,可以就離婚的各項事情進行調解;調解成功,製作調解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調解離婚的只有調解書沒有判決書。
調解協議符合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製作民事調解書。人民法院可以當庭告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領取民事調解書的具體日期,也可以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次日起十日內將民事調解書傳送給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雙方簽收的時間不一致,則以最後一方簽收的時間為生效時間。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婚姻法》將於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離婚案件的主審法官同時會主持調解,為了瞭解案件事實基本情況,其一般會向雙方當事人詢問以下問題:
1、婚前基礎:雙方當事人如何認識、什麼時間認識,透過什麼方式認識,雙方認識的時間長短;
2、婚後感情:男女雙方結婚以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男女雙方的喜好、性格,相互之間的是否瞭解,是否經常存在吵架,鬥氣,或生理上的原因等;
3、離婚原因:男女雙方結婚後,難免有生活、工作上的事情,使其本來感情很好雙方,因某一件事如:雙方父母原因、第三者插足導致婚外戀、因性格不和、男女雙方異性朋友交往方面等;
4、夫妻關係現狀及有無和好可能:根據以上三個標準,綜合判斷,因什麼事情導致雙方感情破裂,選擇適當方式,促成男女雙方有和好可能,經過調解無效,應當認定男女雙方感情已破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