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繼續履行,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履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規定: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被執行人享有其他固定的租賃房屋;被執行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名下有其他房產;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面積過大;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價格過高,均可視為超過生活所必需,此類情況下被執行人唯一一套也可執行。
劃車侵權,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對於違法行為成立後且拒不配合處罰的犯罪者,法院有權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 ...
醫療期內一般情況下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畢業生三方協議只是就業的協議,是不具有勞動合同效力的,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工作時,還需要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
未成年人簽訂勞動合同需要區分不同情況,從事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等工作,可以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其他的工作均不能招收未成年人,同樣不能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94條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 ...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同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暑假工需要籤合同,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 ...
公司法人交社保要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 ...
兼職合同屬於勞動合同。兼職,通常以小時計酬,實際上屬於非全日制用工,可要求籤署勞動合同,也能訂立口頭協議。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報酬結算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