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當事人簽收法院出具的調解書後,即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對生效的調解書提出上訴。但是,如果調解時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再審予以糾正,即可以再進行上訴,但有關解除婚姻關係的調解書不得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雙方當事人簽收法院出具的調解書後,即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對生效的調解書提出上訴。但是,如果調解時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再審予以糾正,即可以再進行上訴,但有關解除婚姻關係的調解書不得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訴訟離婚,法院應當先進行調解。調解期間可以在法官或者雙方律師的參與下進行。調解成功之後法院給調解書,如果調解失敗,則會安排開庭審理。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法院是有離婚調解室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