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先進行調解,但不能久調不決。如果在調解中發現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離婚案件一般是適用簡易程式,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會審結,適用普通程式的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會審結。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起訴離婚法院調解理論上也是需要請律師的,調解這本來就是法院在審理離婚官司當中必須要進行的一道程式,但願不願意接受調解原被告雙方可以自己選擇。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另外,如果案情簡單,《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簡易程式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法院不會主動調查雙方的情況,但是如果有一方無法提供證據,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 ...
法院是否判決離婚是根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來確定的,與第幾次起訴離婚沒有關係。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
起訴離婚有時間限制: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2、《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明確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的案件 ...
再次起訴離婚有時間限制,從第一次判決生效之日起算,時間間隔為6個月。但有新情況、新理由的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款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 ...
符合以下五種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一次判決離婚,第一種一方存在重婚或與第三者長期同居的,第二種一方有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第三種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且屢教不改的,第四種雙方因感情不合且分居滿兩年以上的。第五種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與支援。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離婚 ...
一般情況下第三次不會不判離。如果第三次還是不判離,需要等判決生效後6個月再次起訴。
第三次起訴離婚不能是判定能否離婚成功的決定因素,而是要看婚姻中是否滿足可以起訴離婚的條件,如果條件允許就可以離婚成功,否則就算是一百次起訴,不滿足離婚條件的話,法院也是不會判離婚的。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 ...
辦理離婚是沒有時間限制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