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規定: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被執行人享有其他固定的租賃房屋;被執行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名下有其他房產;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面積過大;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價格過高,均可視為超過生活所必需,此類情況下被執行人唯一一套也可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規定: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被執行人享有其他固定的租賃房屋;被執行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名下有其他房產;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面積過大;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價格過高,均可視為超過生活所必需,此類情況下被執行人唯一一套也可執行。
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對於違法行為成立後且拒不配合處罰的犯罪者,法院有權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離婚房產如果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院可以強制執行,但是如果房產是當事人生活必須,此時法院不能依法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