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的主審法官同時會主持調解,為了瞭解案件事實基本情況,其一般會向雙方當事人詢問以下問題:
1、婚前基礎:雙方當事人如何認識、什麼時間認識,透過什麼方式認識,雙方認識的時間長短;
2、婚後感情:男女雙方結婚以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男女雙方的喜好、性格,相互之間的是否瞭解,是否經常存在吵架,鬥氣,或生理上的原因等;
3、離婚原因:男女雙方結婚後,難免有生活、工作上的事情,使其本來感情很好雙方,因某一件事如:雙方父母原因、第三者插足導致婚外戀、因性格不和、男女雙方異性朋友交往方面等;
4、夫妻關係現狀及有無和好可能:根據以上三個標準,綜合判斷,因什麼事情導致雙方感情破裂,選擇適當方式,促成男女雙方有和好可能,經過調解無效,應當認定男女雙方感情已破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原告一方不到庭,一般按照撤訴處理;如果被告一方不到庭,很可能會判決不準離婚。如果第二次起訴後,被告依然不到庭,原告又能針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供確鑿證據,也是可以缺席判決的。
法院調解離婚的只有調解書沒有判決書。
調解協議符合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製作民事調解書。人民法院可以當庭告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領取民事調解書的具體日期,也可以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次日起十日內將民事調解書傳送給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雙方簽收的時間不一致,則以最後一方簽收的時間為生效時間。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婚姻法》將於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法院調解離婚的變更撫養權依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5條,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第16條,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
法院調解離婚後不需要再辦離婚證。
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具有比行政機關辦理的離婚證一樣的法律效力,法院是不會為離婚當事人出具離婚證的,法院給調解離婚的當事人發放的是載有離婚協議的《民事調解書》,離婚當事人雙方在法院領取了離婚《民事調解書》就意味著正式離婚了,雙方不再是夫妻關係。
【法律依據】
《 ...
法院對離婚案件出具調解書後,調解書執行的期限能不能延長應該由雙方協商,如果雙方同意的,可以延長執行的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 ...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七條:“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故調解過程中的自認與妥協,不會對日後判決造成影響。
2、法院調解又稱訴訟中調解。包括調解活動、調解的原則、調解的程式、調 ...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七條:“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故調解過程中的自認與妥協,不會對日後判決造成影響。
2、法院調解又稱訴訟中調解。包括調解活動、調解的原則、調解的程式、調 ...
法院是有離婚調解室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
起訴離婚開庭會調解。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