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行政處罰不是白單,白單就是報關員核對好以後,需要打出一張給海關官員或者商檢局官員或者給客戶看的一張臨時的報關單。一般情況下,行政處罰先有告知單後有決定書,這是法定程式,就算情況緊急事後也需要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海關行政處罰不是白單,白單就是報關員核對好以後,需要打出一張給海關官員或者商檢局官員或者給客戶看的一張臨時的報關單。一般情況下,行政處罰先有告知單後有決定書,這是法定程式,就算情況緊急事後也需要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關於行政處罰不可以消除,行政處罰會存留在辦案單位的檔案室,不會算入個人檔案,是永遠存在的、不會消除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對於違法行為成立後且拒不配合處罰的犯罪者,法院有權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