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行政處罰的有以下情形:
根據《關於釋出《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四)其他法律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
不屬於行政處罰的有以下情形:
根據《關於釋出《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四)其他法律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
屬於會計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會計法》主要規定了兩種責任形式:一是行政責任;二是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是行政法律關係主體在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因違反了行政法律規範,不履行行政上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會計法》規定的行政責任的形式又有兩種,即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行政處罰主要分為六種,即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第二章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包含(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會計法》第六章法律責任的八個條款規定了對違反會計法的處罰,處罰種類只有“罰款”和“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行政處罰適用原則具體如下:
(一)處罰法定原則;
(二)處罰公正、公開原則;
(三)處罰與違法行為相適應的原則;
(四)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五)不免除民事責任、不取代刑事責任原則;
(六)救濟原則;
(七)處罰追究實效原則。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履行行政複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