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混合銷售行為只繳一種稅,或者增值稅,或者營業稅。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徵稅沒增值不徵稅。
定義:混合銷售行為是以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標準,納稅人銷售貨物及提供非應稅勞務行為必須是一項整體,其“貨物”是指增值稅法中規定的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和氣體,其非應稅勞務是指屬於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等稅目徵收範圍的勞務。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的行為。混合銷售行為的特點是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是由同一納稅人實現,價款是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其中,非應稅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稅的勞務,如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等。”
財稅2016年36號文第四十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 ...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法律依據】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 ...
混合銷售行為的納稅原則是:只能納一種稅,不能分別納稅,即不是納增值稅,
就是納營業稅。按現行稅法規定,其適用的稅種主要是按經營主業區分,以工業或者
商業(指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的,對其提供的服務性勞務額視同銷售貨
物一併納增值稅;以服務業為主的,對其貨物銷售額部分視同提供服務性勞務 ...
銷售費用是指小餐飲企業在銷售商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勞務過程中發 生的各種費用以及專設銷售機構的各項經費。包括保險費、包裝費、展覽費 和廣告費、商品維修費、計產品質量保證損失、運輸費、裝卸費等以及為銷 售本企業商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含銷售網點、售後服務網點等的職工薪 酬、業務費、折舊費等經營費用。
企業發 ...
對於未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的銷售退回,借記庫存商品科 目,貸記發出商品科目;若發出商品增值稅納稅義務已發生,借記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 目。對於已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的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時衝減當期 銷售商品收入、銷售成本等。企業發生的銷貨退回,按應衝減的銷售收入,借記主 ...
銷售折讓是指購買者由於商品質量或品種不符合規定要求,但對於這部 分商品不作退回處理,而是要求在價格上給予某些折讓的事項。制度規定, 無論是本年銷售的產品,還是以前年度銷售的產品,發生的銷售折讓都作為 當月產品銷售收入的減項處理。
銷售折讓如發生在確認銷售收入之前,則應在確認收人時直接扣除銷售 折讓後的 ...
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條件 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 轉移給購貨方。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絡的繼續管理權,也沒 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如果商品售出後,企業仍保留與所有權 相聯絡的繼續管理權,則說明此項銷售交易沒有完成,銷售不能成立,不 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為了總括地反映企業產品銷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