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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診屬於什麼級別醫療事故

漏診屬於什麼級別醫療事故

  漏診屬於幾級醫療事故主要還是要看漏診導致的結果如何來定的,而不是說只要是漏診,就屬於幾級醫療事故。

  醫院因為專業水平以外的原因導致誤診漏診,那麼即使患者因此遭受損失,將不能得到損害賠償。而經鑑定確定誤診漏診屬於醫療事故的,那麼受有損失的患者可以請求事故賠償,若是遭到拒絕,則可以透過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條規定,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哪些屬於四級醫療事故

  1、雙側輕度不完全性面癱,無功能障礙;

  2、面部輕度色素沉著或脫失;

  3、一側眼瞼有明顯缺損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恆牙;

  5、器械或異物誤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後內窺鏡下取出;

  6、口周及顏面軟組織輕度損傷;

  7、非解剖變異等因素,拔除上頜後牙時牙根或異物進入上頜竇需手術取出;

  8、組織、器官輕度損傷,行修補術後無功能障礙;

  9、一拇指末節二分之一缺損;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無功能;

  11、一足拇趾末節缺失;

  12、軟組織內異物滯留;

  13、體腔遺留異物已包裹,無需手術取出,無功能障礙;

  14、區域性注射造成組織壞死,成人大於體表面積百分之二,兒童大於體表面積百分之五;

  15、剖宮產術引起胎兒損傷;

  16、產後胎盤殘留引起大出血,無其他併發症。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屬於醫療事故的幾種情形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情形有: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 ...

哪種情況屬於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醫療事故分為四個等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條規定,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 ...

哪些人能提起醫療事故鑑定

  一、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的;   二、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鑑定的;   三、法院要求鑑定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 ...

非法行醫與醫療事故罪有何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的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兩者區別如下:   1、客觀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觀方 ...

醫療事故賠償書怎麼寫

  醫療事故賠償書的書寫可以參照以下格式:   一、寫明甲乙雙方的身份資訊以及事實概述;   二、本協議簽訂後多少日內,乙方同意再一次性支付甲方醫療費、殘疾賠償金、二次手術費等其他各類費用共計人民幣多少元,甲方須簽寫收條。之後乙方不再負有任何其他經濟或法律責任。甲方同意放棄其他任何權利主張。   三、甲方今後 ...

醫療事故鑑定費由哪一方支付

  醫療事故鑑定費的支付,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 ...

醫療事故司法鑑定都鑑定什麼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醫療事故鑑定內容如下:   1、醫療事故司法鑑定是否存在醫療損害以及損害程度;   2、是否存在醫療過錯;   3、醫療過錯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