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朝的訴訟審判制度較秦朝更為完備,關於告劾、傳覆、斷獄、繫囚均有專門法令,漢朝的起訴分為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是告劾,由當事人自己或被害人及其親屬向官府提起訴訟,類似於現在的自訴。另一種方式是由各級官府、監察機關察舉違法犯罪行為,類似於現在的公訴。與秦朝所不同的是,漢朝確立了“親親得相首匿”的原則,除大逆及謀反等重罪以外,親屬之間不負有告奸的法律產務。在逮捕羈押罪犯的程式中,對貴族、官吏、老、幼、廢疾、孕婦實行特別優待,他們或者由於身份高貴,或者由於身體條件,可以不戴刑具。
漢朝的訴訟審判制度較秦朝更為完備,關於告劾、傳覆、斷獄、繫囚均有專門法令,漢朝的起訴分為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是告劾,由當事人自己或被害人及其親屬向官府提起訴訟,類似於現在的自訴。另一種方式是由各級官府、監察機關察舉違法犯罪行為,類似於現在的公訴。與秦朝所不同的是,漢朝確立了“親親得相首匿”的原則,除大逆及謀反等重罪以外,親屬之間不負有告奸的法律產務。在逮捕羈押罪犯的程式中,對貴族、官吏、老、幼、廢疾、孕婦實行特別優待,他們或者由於身份高貴,或者由於身體條件,可以不戴刑具。
中央司法審判機關從西周的司寇,到奏漢的廷尉,到北齊定名為大理寺。監察制度始於秦代,當時設御史大夫與監察御史,對全國進行法律監督。晉代建立 御史臺,權力極大,糾舉一切不法案件,當然主要是官吏的不法行為。 西周訴訟制度中有五聽、五過的規定;秦代的訴訟制度中有公室告與非 公室告的規定;漢代的訴訟制度中有春秋決獄的規定,其首倡者為董仲舒。 五聽即五種判斷當事人陳述真偽的方法,五過即法官的五種詢私枉法行為。非 公室告即父母對兒女盜竊自己財產的行為提出控告,兒子對父母,奴妾對主人 肆意加諸自己的刑罰提出控告,為非公室告,凡屬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而控告他人的賊、盜行為屬於公室告,官府予以受理。 春秋決獄是指在審判案件時,如果法律無明文規定,則以儒家的經義作 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漢朝宰相制度的特點有:
人數,漢朝的丞相起初只有一人,蕭何為丞相,後設置左右丞相,其中右高於左,周勃為右丞相,陳平為左丞相;職權不同;丞相之間的關係不同,漢朝時,兩人間基本無職權重疊,各行其是;名稱不同,漢朝稱為丞相,或左右丞相;權力大小不同,漢朝時,丞相對於皇帝作用很大,皇帝十分忌憚。宰相是中國古代最高行政長官的通稱。宰的意思是主宰,商朝時為管理家務和奴隸之官;周朝有執掌國政的太宰,也有掌貴族家務的家宰、掌管一邑的邑宰,實已為官的通稱。相,本為相禮之人,字義有輔佐之意。宰相聯稱,如北宋侍中兼樞密副使宰相黃中庸,但只有遼代以其為正式官名,其它各代所指官名與職權廣狹則不同,而且名目繁多。通常和丞相是一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