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朝前期司法制度司法機關體系:
中央三法司,地方四審級,旗人司法機構;會審制度;三司會審,九卿會審,秋審,朝審,熱審;監獄提牢制度;提牢廳,《提牢備考》。
2、清末司法制度的變化:司法主權的喪失。
外國在華領事裁判權制度,會審公廨制度。;司法機關體系的改革;法行政機關法部,四級三審制,審檢合署制; 訴訟審判制度的改革;確立司法獨立原則,區分民事與刑事訴訟,建立律師與辯護制度; 獄政管理制度的改革;制訂監獄律草案,改革監獄管理機構,建立新式模範監獄。
1、清朝前期司法制度司法機關體系:
中央三法司,地方四審級,旗人司法機構;會審制度;三司會審,九卿會審,秋審,朝審,熱審;監獄提牢制度;提牢廳,《提牢備考》。
2、清末司法制度的變化:司法主權的喪失。
外國在華領事裁判權制度,會審公廨制度。;司法機關體系的改革;法行政機關法部,四級三審制,審檢合署制; 訴訟審判制度的改革;確立司法獨立原則,區分民事與刑事訴訟,建立律師與辯護制度; 獄政管理制度的改革;制訂監獄律草案,改革監獄管理機構,建立新式模範監獄。
1、宋元時期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在宋朝初期,宋太祖一改過去抑制土地兼併的政策,推行比較自由的土地買賣和民間借貸政策,導致地主豪強不斷兼併土地。
2、明清時期的地主土地所有制:明朝建立後,開國皇帝朱元璋把土地管理和基層管理創新結合起來,推行了黃冊、魚鱗冊和裡甲制度。黃冊即戶口冊,魚鱗冊即土地冊,如果不考慮其間具體技術方法的變化,這兩種冊籍一直沿用至清代和民國。
3、清朝初期,名義上延續了明朝的一條鞭法,事實上實行的是一條鞭法和丁銀。丁銀即按人丁徵收稅銀,而不論其貧富如何,存在明顯
中央司法審判機關從西周的司寇,到奏漢的廷尉,到北齊定名為大理寺。監察制度始於秦代,當時設御史大夫與監察御史,對全國進行法律監督。晉代建立 御史臺,權力極大,糾舉一切不法案件,當然主要是官吏的不法行為。 西周訴訟制度中有五聽、五過的規定;秦代的訴訟制度中有公室告與非 公室告的規定;漢代的訴訟制度中有春秋決獄的規定,其首倡者為董仲舒。 五聽即五種判斷當事人陳述真偽的方法,五過即法官的五種詢私枉法行為。非 公室告即父母對兒女盜竊自己財產的行為提出控告,兒子對父母,奴妾對主人 肆意加諸自己的刑罰提出控告,為非公室告,凡屬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而控告他人的賊、盜行為屬於公室告,官府予以受理。 春秋決獄是指在審判案件時,如果法律無明文規定,則以儒家的經義作 為定罪量刑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