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同解除權是為了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利益,解除合同後合同的當事人就不需要承擔合同的相應責任,並且要求另一方當事人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9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可見,解除權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為通知與進行批准,登記。
履行合同解除權是為了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利益,解除合同後合同的當事人就不需要承擔合同的相應責任,並且要求另一方當事人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9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可見,解除權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為通知與進行批准,登記。
1、約定解除權: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權:當事人只有在有以下情形之一時才可行使: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的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方當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權。但是這並不當然的導致合同的解除,須經解除權人依法行使解除權,才能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合同當事人均可採用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解除的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的,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無需對方當事人的同意。
合同一方行使瞭解除權後,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確認該合同是否應該解除。但是,對方提出異議有時間限制,如果雙方約定了異議期間的,對方應該在異議期間向法院起訴;如果雙方對異議期沒有約定的,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起3個月以後才向法院起訴的,法院將不會予以支援。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