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設立的核心並不是為了懲罰,而是為了教育。一味的要求判死刑,確實可以懲罰犯罪分子,但違背了法律的核心,從這一點上,無差別死刑並不可取。法律要保證最大程度的公平。不是女人和孩子有人權,罪犯也同樣具有人權,不考慮犯罪程度的輕重,都採取死刑的方式侵犯的罪犯的人權。無差別死刑會最大程度上讓犯罪分子作惡。無差別死刑會讓犯罪分子行徑暴露後,殺害孩子或者婦女從而獲得最大可能的逃脫。反正都是死,殺了孩子和婦女減少暴露自己的機會會是犯罪分子最可能的選擇。
法律設立的核心並不是為了懲罰,而是為了教育。一味的要求判死刑,確實可以懲罰犯罪分子,但違背了法律的核心,從這一點上,無差別死刑並不可取。法律要保證最大程度的公平。不是女人和孩子有人權,罪犯也同樣具有人權,不考慮犯罪程度的輕重,都採取死刑的方式侵犯的罪犯的人權。無差別死刑會最大程度上讓犯罪分子作惡。無差別死刑會讓犯罪分子行徑暴露後,殺害孩子或者婦女從而獲得最大可能的逃脫。反正都是死,殺了孩子和婦女減少暴露自己的機會會是犯罪分子最可能的選擇。
人販子判不判死刑是依據其所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情節嚴重惡劣程度來決定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了一般拐賣婦女兒童罪所需承擔的刑期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也詳盡列舉了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乃至死刑的共計七種情形嚴重的情形,因此並非人販子不判死刑,是有輕重之分的。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犯拐賣婦女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拐賣婦女集團的首要分子;拐賣婦女三人以上的;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造成被拐賣婦女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將婦女賣往境外的。
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刑法》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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