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兇犯不斷申請重新審判或減刑,一口咬定自己酒後意識不清,不是主觀犯罪,所以法官只能同意給兇犯減刑三年,而且韓國法律沒有死刑,最高刑罰十五年減去三年,兇犯就只能在監獄裡待12年。
2、而且這已經是最高刑罰了,滿12年出獄就不能在繼續增加刑法了,就算民眾和受害人不滿也無濟於事,畢竟法律條文擺在那裡,任何人無權越過法律。
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刑法》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般不會判處死刑。防衛人過失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的,則分別定為過失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具備緩刑條件,可以適用緩刑;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20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對於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即使其屬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也不能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九條【死刑適用物件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 ...
人販子判不判死刑是依據其所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情節嚴重惡劣程度來決定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了一般拐賣婦女兒童罪所需承擔的刑期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也詳盡列舉了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乃至死刑的共計七種情形嚴重的情形,因此並非人販子不判死刑,是有輕重之分的。
法律依 ...
酒後駕車撞死人涉嫌違反了《刑法》第133條中的交通肇事罪和危險駕駛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綁架後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 ...
法律設立的核心並不是為了懲罰,而是為了教育。一味的要求判死刑,確實可以懲罰犯罪分子,但違背了法律的核心,從這一點上,無差別死刑並不可取。法律要保證最大程度的公平。不是女人和孩子有人權,罪犯也同樣具有人權,不考慮犯罪程度的輕重,都採取死刑的方式侵犯的罪犯的人權。無差別死刑會最大程度上讓犯罪分子作惡。無差別死 ...
1、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2、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 ...
1、死刑案件,事關人命,宋朝在司法制度上的作有特殊規定;
2、知州在審判死刑案件的過程中,如果認為某案有“法重情輕,情重法輕,事有可疑,理有可憫”等特殊情事時,知州就應將全部案卷送請朝廷裁判,這叫奏讞。凡奏讞的案件,都要由大理寺詳斷。刑律規定,案件一經翻異,司法機關便需再審理一次,這稱為“復推”。 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