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如下:
1、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2、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3、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4、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5、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6、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權利如下:
1、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2、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3、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4、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5、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6、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1、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勞動者訂立協議,免除或減輕其對勞動者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承擔的責任。
2、勞動者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3、勞動者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勞動者的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勞動合同。
4、勞動者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在採取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勞動合同。
5、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勞動者,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法律尚有獲得賠償權利的,有權向用工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有以下這些:
1、火災隱患,易燃物品較多,日常工作中應避免火源,並設定消防滅火設施,熟練掌握操作方法。
2、用電隱患,電氣設施,線路較多,應注意絕緣及自我防護。
3、物品安全隱患,部分物品存在人身傷害隱患,工作中需強化安全意識,做到三不傷害。
4、環境安全隱患,工作中經常到作業現場,需佩戴齊全勞動保護用品,並注意觀察安全警示標誌,按規定路線透過。
5、有害因素隱患,危險化學品、煤氣、炭粉等在日常工作中可能遇到,需按安全規程做好防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