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以後,外賣配送公司提供外賣配送服務屬於應徵增值稅的行為,應當繳納增值稅的。
外賣配送,應該屬於物流輔助服務吧。具體規定如下:物流輔助服務,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倉儲服務和收派服務。收派服務,是指接受寄件人委託,在承諾的時限內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揀、派送服務的業務活動。
營改增以後,外賣配送公司提供外賣配送服務屬於應徵增值稅的行為,應當繳納增值稅的。
外賣配送,應該屬於物流輔助服務吧。具體規定如下:物流輔助服務,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倉儲服務和收派服務。收派服務,是指接受寄件人委託,在承諾的時限內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揀、派送服務的業務活動。
營改增後異地工程交稅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後回所在地繳稅;對於未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的,施工企業採用由機構所在地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經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報驗登記後,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時間確認收入,由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工程款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等相關稅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一般納稅人購入農產品,下列憑證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1、增值稅專用發票;
2、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3、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
此外,《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浙江省農業產品收購業務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浙國稅流〔2006〕40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也給出了關於農產品抵扣憑證的規定:
收購企業收購農業產品,應憑下列合法憑證進行抵扣:
1、出售方屬於一般納稅人的,憑出售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
2、出售方屬於農業產品生產單位(包括農民專業合作社)或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的,憑出售方開具的普通發票抵扣;
3、出售方是農業生產者個人的,憑收購企業自行開具的收購發票抵扣;
4、出售方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偶然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憑出售方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開具的《稅務機關代開統一發票》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