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生父女關係是無法透過法律的方式斷絕的,因為這是事實關係,不是其它的法律關係可以說透過協議、公證這類法律行業來解除。【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親生父女關係是無法透過法律的方式斷絕的,因為這是事實關係,不是其它的法律關係可以說透過協議、公證這類法律行業來解除。【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親生父母和子女的關係是基於血緣形成的,而這種關係是無法改變的,所以我國法律對斷絕親生父母與子女關係的行為是不支援的。
另外,根據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所以,親生父母宣告與子女脫離關係或子女宣告與親生父母脫離關係,都是違背法律基本要求的,法律對這種做法是不會予以支援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父子關係不能斷絕。父母和子女關係是一種血親關係,血親關係多因血緣關係而形成,血緣關係不能透過法律或其他手段人為加以解除。因此,斷絕父子關係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