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買汽車供夫妻共同使用,如果沒有明確所贈與的物件,該車輛應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對雙方的共同財產所享受到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一樣的,因此在離婚時,原則上雙方應均等分割共同財產,只要雙方協商一致,法律不會干涉財產的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款,一方或雙方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無論繼承權人、受贈權人是一方或者夫妻雙方,其繼承或者受贈所得的財產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所有的財產除外。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買汽車供夫妻共同使用,如果沒有明確所贈與的物件,該車輛應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對雙方的共同財產所享受到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一樣的,因此在離婚時,原則上雙方應均等分割共同財產,只要雙方協商一致,法律不會干涉財產的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款,一方或雙方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無論繼承權人、受贈權人是一方或者夫妻雙方,其繼承或者受贈所得的財產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所有的財產除外。
父母所買的房產,夫妻離婚時,對該房產是否享有分割的權利以及如何分割,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父母買的房子,若贈與給夫妻雙方的,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婚姻法》規定的分割原則對此房產進行分配:即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根據有利於子女和女方的權益進行分配。
2、但若父母明確表示僅贈與給自己子女的,則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則離婚時該房產不參與共同財產分配。
3、若父母買的房子,其所有權登記在父母名下,子女只有使用權的,則雙方離婚時不具有分割的權利。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如果房產完全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那麼,就完全不存在分割問題。有爭議的是下面兩種情況。
當購房者於婚前購房時交納的首付款及個人於結婚前償還的貸款,這房產是屬於購房者個人的婚前財產,我國法律規定,對於婚前屬於個人的財產,原則上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是不允許分割的,雙方另外約定的除外。購房者結婚後,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償還貸款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於夫妻共同財產部分,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是可以雙方協商或法院判決。
婚前一方首付,婚後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產,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房屋等不動產物權的產權認定以物權登記為準,就是說,房屋產權證上登記誰為權利人,誰就對該房屋產權享有所有權。此時就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予以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