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孩子沒有規定要結婚證,需要孩子父母出具身份證,到醫院辦理生孩子手續,生育完畢子女,憑孩子父母身份證,在醫院產科申請辦理孩子出生醫學證明,然後憑父母身份證,戶口本,孩子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到孩子父母任何一方戶籍派出所,申請給孩子上戶口。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生孩子沒有規定要結婚證,需要孩子父母出具身份證,到醫院辦理生孩子手續,生育完畢子女,憑孩子父母身份證,在醫院產科申請辦理孩子出生醫學證明,然後憑父母身份證,戶口本,孩子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到孩子父母任何一方戶籍派出所,申請給孩子上戶口。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1、醫院生孩子需要的材料很多,但不同的事情需要不同的證件。在孩子生產時,一般的醫院,都不需要結婚證這些證件,只是在孩子辦出生醫學證明的時候,需要結婚證件。
2、家長憑戶口本、結婚證、孩子的出生證和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落戶介紹信,到派出所為孩子辦理落戶手續。
3、小孩母親確定懷孕三個月之內,小孩父母持雙方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雙方婚育證明”到小孩母親戶口所在婦幼保健站開始定期孕期體檢。
4、小孩父母可持保健站出具的孕三月建卡證明”到小孩母親戶口所在街道辦事處辦理準生證”。孩子出生後半個月內,小孩父母憑孕產婦保健手冊”、兒童保健手冊”、準生證”並填寫醫院提供的孕婦須知”,由醫院出具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
懷孕生孩子需要結婚證,在醫院生育子女,需要當事人身份證辦理入院手續。生育完畢,需要孩子父母持身份證、結婚證等資料到醫院產科申請開具孩子出生醫學證明。憑出生證明就可以給孩子申報戶口,沒有結婚證辦不了準生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